犯罪的預備包括哪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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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的預備包括哪些行為?

犯罪的預備包括哪些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犯罪預備行為,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或者製造條件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犯罪預備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其他為實施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為。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也是一種為實施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為,但是刑法將這一常見的行為方式單獨列舉予以明示。

(二)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準備犯罪工具,包括製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犯罪的需要。

(三)其他犯罪預備行為可以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入户盜竊而事先練習爬樓入窗技術;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後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等。

犯罪預備形態的主觀特徵也包括兩個方面: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可見,預備犯的主觀方面既有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有具有進而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圖。但是後者尚未實際展開而只是在犯罪預備活動中間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為了順利地着手實施和完成犯罪而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與目的,才是預備犯主觀方面主要的內容和特徵所在。犯罪預備行為的發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未着手時停止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願在着手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這是犯罪預備與犯罪預備階段中止的關鍵區別所在。所謂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礙行為人着手實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該因素不足以阻礙行為人繼續着手實行犯罪的,行為人也認識到這一點的(排除行為人存在認識錯誤而構成犯罪預備的情形),應認定為犯罪預備階段中止。

二、犯罪預備算犯罪嗎

根據《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途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對犯罪預備的處罰,必須要認定行為屬於犯罪預備。根據《測法》第22條規定:為了犯罪 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犯罪預備具有以下三個特徵:

(1)已經實施了犯罪的預備行為。即已經實施了準備犯罪工具或者製造犯罪條件的犯罪預備行為,而不是單純的犯意表示。

(2)罪行為必須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如果犯罪行為沒有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而已經着手實行犯罪 則構成其他犯罪形態。

(3)罪行為在預備過程中停頓下來.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基於行為人以內的原因停止犯罪,則是犯罪中止。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預備就是屬於為犯罪作準備的階段, 對於這個階段犯罪人員也是屬於有故意犯罪的狀態,在這種行為上我國也是專門制訂了條款,就是為了讓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會按照法律規定的條款來進行辦理,但犯罪預備一般要比犯罪既遂的處罰條輕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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