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為屬於犯罪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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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犯罪預備
根據我國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犯罪預備行為,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或者製造條件的行為。根據這一規定,犯罪預備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
一.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所謂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子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準備犯罪工具,包括製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及加工犯罪工具使之適合犯罪的需要。
二.其他為實施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為。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也是一種為實施犯罪製造條件的行為,但是刑法將這一常見的行為方式單獨列舉予以明示。根據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可以把這類行為概括為以下幾種:
(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場所、時機和被害人行蹤。
(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
(3)排除實施犯罪的障礙。
(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
(5)出發前往犯罪場所或者誘騙被害人趕赴預定犯罪地點。
(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謀。
(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後逃避偵查的計劃,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二條 
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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