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妨害動物檢疫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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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妨害動物檢疫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構成妨害動物檢疫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第二條進出境的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裝載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的裝載容器、包裝物,以及來自動植物疫區的運輸工具,依照本法規定實施檢疫。

第五條國家禁止下列各物進境:

(一)動植物病原體(包括菌種、毒種等)、害蟲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動植物疫情流行的國家和地區的有關動植物、動植物產品和其他檢疫物;

(三)動物屍體;

(四)土壤;

口岸動植物檢疫機關發現有前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銷燬處理。

因科學研究等特殊需要引進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禁止進境物的,必須事先提出申請,經國家動植物檢疫機關批准。

二、妨害動植物防疫、檢疫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的,應予立案追訴。

違反有關動植物防疫、檢疫的國家規定,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處置疫區內易感動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處置因動植物防疫、檢疫需要被依法處理的動植物或者其產品,貨值金額二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調運、生產、經營感染重大植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種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森林植物產品的;

(四)輸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規定的禁止進境物逃避檢疫,或者對特許進境的禁止進境物未有效控制與處置,導致其逃逸、擴散的;

(五)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檢出有引起重大動植物疫情危險的動物疫病或者植物有害生物後,非法處置導致進境動植物及其產品流失的;

(六)一年內攜帶或者寄遞《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進境逃避檢疫兩次以上,或者竊取、搶奪、損毀、拋灑動植物檢疫機關截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攜帶、郵寄進境的動植物及其產品名錄》所列物品的;

(七)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重大動植物疫情”,按照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認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動物的檢疫進行妨害就是屬於違反了動物檢疫的國家規定,此行為是很容易引起重大的疫情威脅到公民的生命安全,在處罰上面也會按所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判決,所以,動植物的檢疫是國家有所規定的,必須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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