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銷售車船票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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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非法銷售車船票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構成非法銷售車船票罪既遂會如何追究責任?

構成非法銷售車船票罪既遂追究責任的規定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偽造或者倒賣偽造的車票、船票、郵票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票證價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構成非法銷售車船票罪的要件

1、客休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為車票、船票的管理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倒賣車票、船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倒賣,是指購買車票、船票後加價賣出或者為了賣出而購買牢票、船票。本罪的本質在於其目的是否通過加價賣出而獲得,至於其目的是否實現則不影響其性質的認定。聽謂車票,是指旅客憑其乘坐各種陸上從事旅客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如火車票、公共汽車票、長途汽車票等。坐席、卧鋪籤宇號及訂購車票憑證亦屬本條所稱車票性質。聽謂船票,則是指憑其乘坐水上從事旅客交通運輸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價票證。

本罪屬情節犯,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其罪,情節不屬嚴重,即使有倒賣車票、船票的行為,也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倒賣的;因倒賣獲利較大的;倒賣數額巨大的;內外勾結套購車票、船票倒賣的;造成惡劣影響的;抗拒依法進行的查問的;等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倒賣車票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高價、變相加價倒賣車票或者倒賣坐席、卧鋪簽字號及訂購車票憑證,票面數額在五幹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數額在二千元以上的,即屬情節嚴重。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構成,依本節第231條的規定,單位也能成為本罪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以兩利為目的,此乃本罪在主觀方面的兩大構成要件,缺一不能構成本罪。

若售賣者明知車船票的購買者沒與身份證,依舊實施了銷售行為,就屬於非法銷售車船票的行為,一旦此類行為被發現,那麼公安機關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判斷非法銷售的行為是否入罪,然後再決定是否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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