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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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標準是什麼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有可能會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但是對於本罪的構成需要滿足一定的犯罪要件,還要根據法律中規定的立案標準,看實際的行為是否達到了這個標準要求。那究竟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標準是什麼呢?大家一起跟隨小編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什麼?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説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需要滿足一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客觀要件: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説明其合法來源。

(1)這裏所説的財產,是指行為人實際擁有的財產,包括住房、交通工具、存款等,名義上是屬於別人實質是行為人的財產,應當屬於行為人擁有的財產。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標準是什麼 第2張

(2)這裏的支出,是指行為人已經對外支付的款物,包括贈與他人的款物。

(3)合法收入,是指按法律規定應屬於行為人合法佔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繼承的遺產、接受饋贈、捐助等。

(4)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其次,行為人不能説明其擁有的財產或支出與合法收人之間巨大差額的來源及其合法性。行為人不能説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包括行為人雖然“説明”了,但司法機關查證不能證明其説明的合法來源的情況。差額部分的財產被推定為 “非法所得”。本罪的行為狀態,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對數額巨大的不合法財產的佔有和支配。

3、主體要件: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在國家機關、國有公認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4、主觀要件: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佔有,案發後又故意拒不説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標準是什麼 第3張

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標準是什麼

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犯罪構成的要件是,行為人不能説明其擁有的財產或支出與合法收入之間巨大差額的來源及其合法性,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注意,這裏的數額為差額。

三、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如何處罰?

根據刑法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司法機關在查處貪污、受賄、走私等刑事犯罪案件過程中,發現被告人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本人不能説明其來源合法,差額達到巨大標準的,應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予以認定,按數罪併罰原則處罰;差額未達到巨大標準的,不以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認定,但其差額部分仍屬非法所得,應依法予以追繳。

實踐中,國家工作人員有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情況不能單純的判定為構成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還要與貪污罪、受賄罪進行區分。另外法律中對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標準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即要求差額達到了30萬元以上的,才能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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