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佔有國有財產罪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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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佔有國有財產罪的規定是什麼?

非法佔有國有財產罪的規定是什麼?

非法佔有國有財產罪的規定是將會被判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惡意佔有國有資產涉嫌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貪污罪等。

《刑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徇私低價折股、出售國有資產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徇私,將國有資產低價折股或者低價出售,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九十六條 【私分國有資產罪;私分罰沒財物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二、刑法其他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對於國家的財產是不能夠進行惡意的侵佔的,畢竟是屬於國家集體所擁有的,而並不是屬於個人所擁有的財產,所以如果侵犯到國家財產,那麼需要為此而付出一定的刑事代價,被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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