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特別巨大的數額標準是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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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特別巨大的數額標準是否有規定?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特別巨大的數額標準是否有規定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當中數額特別巨大的劃分標準沒有明確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差額巨大是在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基礎上差額特別巨大的相對概念,沒有明確的數字標準。

《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説明來源,不能説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二、刑事案件的審理時間

一審法院的正常審理期限(一般為2個月,至遲不超過3個月,特殊情況例外)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一審案件常見的審限應當在三至六個月。

相差30萬元以上的話是構成了犯罪,但是相差數額特別巨大的話,量刑是5~10年之間的有期徒刑,可是,數額特別巨大的劃分標準,應該都是當地的司法機關結合當地國家工作人員的收入狀況裁定的,因為各地公務員的收入水平其實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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