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犯罪主要責任人包括了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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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主要責任人包括了哪些人

單位犯罪與自然人犯罪是不同,但不管是自然人還是單位其實都是屬於刑事犯罪主體。但《刑法》中規定的大多數罪名屬於自然人犯罪,僅僅只有少部分屬於單位犯罪。而在單位犯罪的時候採取的是雙罰制,既要處罰單位同時也要處罰主要責任人員。那法律規定的單位犯罪主要責任人包括哪些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1)關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所謂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首先是在單位中掌握實際領導權限的人員,在單位犯罪中起着組織、指揮、決策作用;其次,必須是和單位犯罪有着直接關係。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如果不是單位的有關領導,就談不上是主管人員;如果和單位犯罪沒有直接關係,就談不上對單位犯罪負有直接責任。在司法實踐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二是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三是單位的一般負責人;四是單位的部門負責人。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人員並不是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對單位犯罪承擔刑事責任,只有當上述人員在單位犯罪中起者組織、指揮、決策作用,且所實施的行為與單位犯罪的危害結果有着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才能成為單位犯罪中自然人主體,對單位犯罪的危害結果承擔刑事責任。

(2)關於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所謂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主要是指為了實現單位的犯罪意圖積極參與實施單位犯罪的單位內部一般工作人員。構成直接責任人員,一般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必須是單位內部人員。實踐中一般表現為單位內部某些職能部門的具體工作人員,如財會人員、供銷人員等;

二是必須親自實施了具體的單位犯罪行為。一般表現為根據單位領導的指示和意圖,以完成本職工作的形式具體實施了犯罪行為;

三是對自己所實施的單位犯罪行為在主觀上是明知。如果對自己的行為不知是犯罪,由於缺乏主觀罪過,則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在單位犯罪中起着重要作用的人員。如果只是依其職責消極地執行了本單位領導的決策,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自己行為的性質,則不應以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否則,都不應以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結合上文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單位犯罪主要責任人主要包括兩類人,即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雖然此時對單位判處罰金,但如果屬於主要責任人員的話,則也是會被判一些人身刑的。若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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