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責任包括了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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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的責任包括了哪些

一、重婚罪的責任包括了哪些

1、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規定:犯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於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妨害與破壞了婚姻家庭安全,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中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為一種應受刑事制裁的侵犯人身權利罪,中國《婚姻法》與現行刑法相適應,在第45條中明確規定:“對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民事賠償責任

基於事實上的重婚、變相納 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貞 操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

刑事懲罰重婚者是手段,保護無過錯方的婚姻家庭權益才是目的。為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置對無過錯方的損害賠償制度,在立法上明確規定因重婚罪造成無過錯方損害的,應當得到賠償。中國《婚姻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二、由於一方重婚引起的離婚案件怎樣處理

《婚姻法》第23條規定,徵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夫妻一方,是一種嚴重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由於一方重婚引起的離婚案件情況較為複雜。

(1)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八條規定:“因重婚而提出離婚的,應按照國際慣例1983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簽發的[83]法研字第14號文件《關於重婚案件管轄問題的通知》規定,首先由刑庭處理重婚問題。”經法院刑事審判,依法解除重婚關係並對重婚犯罪分子予以刑事制裁後,對方仍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准予離婚。

(2)重婚一方起訴要求與原配偶離婚

如果重婚方首先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經調解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可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判決准予離婚。

(3)由於反抗強迫包辦婚姻,或者一方受虐待,要求離婚得不到支持,反遭到迫害,因而外出與人重婚的,可不按重婚對待,該方堅決要求與原配偶離婚的,應做好工作,調解或者判決准予離婚。已登記的後婚自前婚解除後方為有效,如果後一辦理的,則應補辦登記手續。

(4)已婚婦女因嚴重自然災害或被拐賣,外流與他人重婚的,一般可不按重婚論處。發生糾紛時,原則上應維持原來的婚姻關係,儘量調解促使其與原夫和好;如果原來夫妻感情不好、女方堅決不肯回去,或者外出重婚已有多年與後夫感情很好,已生育子女的,可説服原夫面隊現實,調解或判決離婚。

(5)在離婚案件上訴期間,一方與他人結婚引起糾紛的,應查明原因,不應一律按照重婚處理。

對於因重婚引起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離婚的,應在子女撫養、等方面照顧無過錯方的利益。

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規定的婚姻無效制度中,重婚罪是無效的原因之一。另外,重婚也是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因此,對於合法婚姻關係中的受害人而言,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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