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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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刑法對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既遂量刑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既遂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條 【戰時拒絕、故意延誤軍事訂貨罪】戰時拒絕或者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軍事訂貨秩序。軍事訂貨是軍事部門根據國防需要,向軍工部門或者其他經濟部門訂購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活動。軍事訂貨是保證部隊武器裝備和軍用物資的供應,滿足國防需要的主要手段。《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第51條第1款規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的要求承擔國防科研生產任務,接受國家軍事訂貨,提供符合質量標準的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但是,隨着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的確定,軍品質量與其生產任務訂貨量少,成本高,利潤低的矛盾日益突出。有些單位和個人出於經濟利益考慮,對軍品生產任務索價過高,達不到要求的拒絕接受訂貨;有的對己經簽訂合同的軍品生產任務,百般拖延交貨日期,有的已經嚴重貽誤部隊的使用,對國防利益造成潛在的威脅。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戰時拒絕或故意延誤軍事訂貨,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軍事訂貨,是指部隊根據國防安全利益的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與行為人意欲達成或者已經達成的生產、供給某種國防建設物品合同的行為。這一軍事訂貨的行為,其對象就是本罪主體應當從事生產、供給的對象,也稱軍事訂貨。軍事訂貨,既包括軍事衞星、航空器、坦克、火炮、汽車、裝甲車等武器裝備的訂貨,又包括供應軍隊作戰、訓練、施工、科研、後勤、醫療保障等軍用物資的訂貨,還包括用於軍事目的諸如各種建築物、場地、設備等軍事設施的訂貨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僅限於單位。承擔刑事責任的是負有軍事訂貨義務的生產、銷售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如果不是出於故意,而是客觀上無法完成訂貨,沒有條件完成軍事訂貨,或是由於不可抗力及一些特殊困難,延誤訂貨的,不構成犯罪

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的行為,顯然是需要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罰的,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相關事項的認定還需要由法院根據戰時拒絕軍事訂貨的具體量刑標準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達到了立案標準的才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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