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戰時逃避軍事訓練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8.02K

一、現行刑法對戰時逃避軍事訓練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現行刑法對戰時逃避軍事訓練罪立案是怎麼規定的?

戰時逃避軍事訓練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行為。具體地表現在:

1、這種行為必須發生在戰時,若在平時則不構成本罪。

2、必須具有拒絕、逃避徵召或拒絕、逃避軍事訓練的行為。對預備役人員的徵召和軍事訓練是按照國家規定,公民必須履行的兵役義務。它是提高軍隊應戰能力,提高後備兵員軍政素質,實施快速動員的重要保證。預備役人員應盡力履行這種義務,特別是在戰時,更不應以任何藉口拒絕或逃避,否則就可能構成本罪。

3、拒絕、逃避徵召或軍事訓練的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可見,情節嚴重與否,是劃分本罪與非罪的標準。所謂“情節嚴重”,是指多次拒絕、逃避徵召或軍事訓練;組織、煽動他人拒絕、逃避徵召或軍事訓練;以暴力、威脅的方法拒絕徵召、攜帶武器逃避軍事訓練等等。

二、公民拒絕服兵役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1、根據《兵役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指定其履行兵役義務,並可以處以罰款:

(1)拒絕、逃避兵役登記和體格檢查的;

(2)應徵公民拒絕、逃避徵集的;

(3)預備役人員拒絕、逃避參加軍事訓練和執行軍事勤務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七十六條規定,預備役人員戰時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民戰時拒絕、逃避服役,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公民有服兵役的義務,而軍人更應當遵守規定,進行訓練,如存在在戰時拒絕徵招、逃避軍事訓練導致惡劣影響、或者煽動他人逃避訓練或者用暴力方式拒絕訓練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以戰時逃避軍事訓練犯罪立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