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所得實際取得地就是犯罪結果發生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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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所得實際取得地就是犯罪結果發生地嗎?

犯罪所得實際取得地就是犯罪結果發生地嗎?

犯罪所得實際取得地就是犯罪結果發生地,對於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犯罪行為發生地,包括犯罪行為的實施地以及預備地、開始地、途經地、結束地等與犯罪行為有關的地點;犯罪行為有連續、持續或者繼續狀態的,犯罪行為連續、持續或者繼續實施的地方都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犯罪對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使用地、銷售地。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户籍所在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範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刑事案件級別管轄如何確定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綜合上面所説的,犯罪所得實際取得就代表着犯罪的行為已經產生,從而也是屬於犯罪最後發生的結果地,對於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也會從犯罪地開始進行偵查,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從而才能確定案件可以按公平的方式進行判決,也可以更好的確定管轄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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