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犯罪結果發生地解釋信用卡詐騙地如何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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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犯罪結果發生地解釋信用卡詐騙地如何確定?

根據犯罪結果發生地解釋信用卡詐騙地如何確定?

根據犯罪結果發生地解釋信用卡詐騙地是消費信用卡並未按時歸還的犯罪結果發生地,要準確認定犯罪結果發生地,關鍵取決於對犯罪結果發生地概念中“犯罪結果”的理解。從字面含義方面解讀,犯罪結果發生地是犯罪行為造成的不法後果發生或存在的地點。

在信用卡詐騙犯罪中犯罪行為侵犯了雙重客體,既對國家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了侵害,又侵犯了被害人(單位)的財產權利,犯罪行為人取得不法財產固然是犯罪行為的直接結果,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同樣應該是刑法意義上的犯罪結果,並且在此類非接觸性侵財案件中,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和被害人遭受實際財產損失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往往是分離的。從這個意義上講,信用卡詐騙罪中的犯罪結果發生地不僅應當包括犯罪行為人通過犯罪取得不法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點,還應當包括被害單位(即髮卡銀行)因犯罪行為而遭受實際財產損失的犯罪結果發生地點,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屬於犯罪結果發生地(犯罪地),新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2條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信用卡詐騙犯罪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也明確支持了此立場。因此,在信用卡詐騙特別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中,髮卡銀行所在地作為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應當被認定為犯罪結果發生地,屬於犯罪地。

二、什麼是犯罪結果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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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結果發生地,是行為人實施的犯罪所產生的結果的地方。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地對於確定刑事案件的地區管轄具有重要意義。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表明,在確定地區管轄的管轄法院時,首先考慮的應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

之所以以犯罪地法院管轄為主,是因為:

1、犯罪地是犯罪證據最多的地方,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審理,便於人民法院就地調查、核實證據,正確、及時地處理案件;

2、犯罪地往往是被害人、證人等所在地,便於人民法院就近傳喚和通知他們參加訴訟,也便於這些人蔘與訴訟活動;

3、犯罪地羣眾最關心本地發生的案件的處理,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審判,便於當地羣眾旁聽,也便於結合案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如果犯罪地涉及不同的區域,而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所謂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個地點時對該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為地,也包括一人犯數罪時,主要罪行的實行地。必要的時候,是對查清主要犯罪事實以及及時處理案件更為有利等情況。

信用卡透支之後,若是經過銀行兩次催繳,依舊不能在限定期限內,將一定的金額存入自定賬號的,就會構成信用卡詐騙。通常信用卡詐騙行為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包括實時消費地,以及發放信用卡銀行所在地。只有確定犯罪結果發生地之後,才能更好的確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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