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什麼是猥褻兒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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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猥褻兒童罪

法律上什麼是猥褻兒童罪?

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分別是: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兒童的身心健康。兒童尚處在身心發育的成長階段。生理的發育和心理的發育都很不成熟。生理上容易受到傷害摧殘,心理上更容易受到傷害和污染。

關於本罪的對象,只能是兒童。通常是指未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既可以是男性兒童,也可以是女性兒童。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首先必須有對兒童實施性交以外的其他淫穢行為。如對兒童進行 雞 奸;強迫兒童口淫;摳摸兒童生 殖 器或其他身體部位等淫穢行為。其次,行為人實施本罪採用的方法可以是包括暴力、脅迫在內的一切方法。可以是強制方法,也可以是非強制的方法,如行為人可以用誘騙的方法欺騙兒童,使兒童同意接受行為人實施的猥褻。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其中,已滿14週歲未滿16週歲的自然人有威脅兒童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是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一般具有滿足自己性慾或者挑逗兒童性慾的目的。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少年兒童,出於好奇,模仿影視上的鏡頭或成年人的行為,相互之間進行雞 奸等猥褻性動作。考慮到行為人年齡較小,辨別是非能力相對較弱,如果危害後果不是很嚴重,司法機關一般不以猥褻兒童罪定罪處罰。

二、猥褻兒童罪對兒童的年齡界定

我國法律規定猥褻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未滿14週歲的男孩和女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拐賣人口案件中嬰兒、幼兒、兒童年齡界限如何劃分問題的批覆》中規定:“六歲以上不滿十四歲的為兒童”;而關於婦女年齡的界定,並無相關司法解釋加以確定,因此在刑事司法領域,都將婦女的年齡擴大解釋為已滿14週歲,司法實踐中亦是如此。

近年來針對兒童的犯罪屢有發生,尤其是猥褻兒童犯罪,因其犯罪手段的隱蔽性和對兒童身心健康的嚴重危害性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值得一提的是,猥褻兒童罪的社會危害性畢竟不能和強姦罪相提並論,所以量刑也輕得多。在認定本罪過程中,除了查明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即“明知”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兒童而實施猥褻,還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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