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對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量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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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我國刑法對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量刑規定?

我國刑法對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量刑規定?

我國刑法對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量刑規定,是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兩罪的主要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了國家對生產、銷售電器、性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生命權。後者則侵犯了國家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電器、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產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而後者的範圍很廣泛。

3、構成犯罪的標準不同。前者要求造成嚴重後果的,才構成本罪;而後者則要求“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才構成本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不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但是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依照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處罰。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同時又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處罰。

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顯然是屬於嚴重的侵犯了國家對於食品安全的相關規定和制度,相關情況是嚴重侵害了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情況下可以基於銷售的涉案金額大小來進行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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