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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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處罰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第三條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食品含有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

(二)屬於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

(三)屬於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食品的;

(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髮育所需營養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

(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添加劑、農藥、獸藥等,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應予立案追訴。

大多數人都需要食用食品才可以維持生命體徵,故此若是具有生產食品資格的廠家,故意生產有毒的食品,或者是説雖然不是故意生產,但是明知生產出來的食品有毒,但是依舊將其售賣出去,那麼生產、銷售的行為就有可能會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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