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怎麼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一、法院對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既遂怎麼處罰?
《刑法》: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19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並經省級以上衞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鑑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的,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其他污染物的。
二、構成要件規定是什麼?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任何人均可構成本罪。同時,單位亦可構成本罪。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制。
主觀方面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衞生標準而仍故意予以生產、銷售,但不包括直接故意,行為人對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後果採取放任的態度。
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雙重客體,即國家食品衞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
客觀方面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食品衞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衞生標準的食品,並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
根據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生產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標準的食品,將會構成相關犯罪行為。比如説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罪,一旦既遂將按照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