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是怎麼處罰的
一、一般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是怎麼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非法生產警用裝備罪判緩刑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警用裝備都是公安機關專用的,對於生產警用裝備的這些生產廠家來講,也都是經過授權的。在沒有取得行政許可的情況下,任何廠家都沒有權利非法生產警用裝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