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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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新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既遂處罰標準是怎麼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非法買賣警用裝備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二、涉嫌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自首可以減輕處罰嗎?
涉嫌非法買賣警用裝備罪的嫌疑人主動自首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只有公安機關才能依法使用警用裝備,非法購買警用裝備的這些違法行為人,如果購買了警用裝備以後,利用買來的警用裝備進行違法行為,對這種嚴重損害公安機關形象的犯罪嫌疑人,量刑的時候肯定有從重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