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怎麼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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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了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怎麼量刑處罰?

犯了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怎麼量刑處罰?

1、犯了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量刑處罰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私賣警用裝備的一般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36條規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和警械,由國務院公安部門統一監製,會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管理,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非法制造、販賣。

人民警察的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為人民警察專用,其他個人和組織不得持有和使用。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沒收非法制造、販賣、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標誌、制式服裝、警械、證件,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非法生產、買賣警用裝備罪的立案標準

《公安機關治安部門管轄刑事個案立案標準》

第三十五條 非法生產、買賣人民警察制式服裝、車輛號牌等專用標誌、警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成套制式服裝三十套以上,或者非成套制式服裝一百件以上的;

(二)手銬、腳鐐、警用抓捕網、警用催淚噴射器、警燈、警報器單種或者合計十件以上的;

(三)警棍五十根以上的;

(四)警銜、警號、胸章、臂章、帽徽等警用標誌單種或者合計一百件以上的;

(五)警用號牌、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一副以上,或者其他公安機關專段民用車輛號牌三副以上的;

(六)非法經營數額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一千元以上的;

(七)被他人利用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警用裝備只能由指定的廠家來生產、銷售,任何沒有獲得生產、銷售許可的商家,若是擅自生產、買賣了警棍、腳鐐、警用抓捕網等警用裝備,那麼該商家輕則會被責令支付罰款,重則會被吊銷營業執照,同時還會被判處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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