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人死亡罪 - 交通肇事的區別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W

過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的區別有哪些?

隨着我國社會經濟水平的提高,現在汽車已經成為千家萬户的普通交通工具,由此帶來的交通擁堵和違法肇事行為也愈發普遍和常見。在道路行駛過程中,一旦遇到或者發生交通事故,特別是比較嚴重的車禍致人死亡的,只有做出過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的比較才能判定肇事人罪責的輕重,那麼二者比較來看區別究竟在哪裏呢?

過失致人死亡罪 交通肇事比較: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需符合四個要件:

(一)客體要件

過失致人死亡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生命權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維持安全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神聖不可侵犯。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均具有社會危害性,應受刑事處罰。

(二)客觀要件

過失致人死亡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因過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客觀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三個要索:

1.客觀上必須發生致他人死亡的實際後果。

2.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

3.從行為人的過失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必須具有間接的因果關係,即被害人死亡是由於行為人的行為造成的。

(三)主體要件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主體要件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四)主觀要件

過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即行為人對其行為的結果抱有過失的心理狀態,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需符合四個要件:

(一)客體要件

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運輸,是指與一定的交通工具與交通設備相聯繫的鐵路、公路、水上及空中交通輸,這類交通運輸的特點是與廣大人民羣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緊相連,一旦發生事故,就會危害到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安全。

(二)客觀要件

交通肇事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在交通運輸活動中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大損失的行為。由此可見,交通肇事罪的客觀方面是由以下4個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組成的:

1、必須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在交通運輸中實施了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的行為,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擔處罰的法律基礎。

2、必須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後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

3、嚴重後果必須由違法行為引起,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4、違反交通運輸法規,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從始發車站、碼頭、機場準備載人裝貨至終點車站、碼頭、機場旅客離去、貨物卸完的整個交通運輸活動過程中。

(三)主體要件

交通肇事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主體應理解為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和保證交通運輸的人員以及非交通運輸人員。交通運輸人員具體地説,包括以下4種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

(1)交通運輸工具的駕駛人員,如火車、汽車、電車司機等;

(2)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巡道員、道口看守員等;

(3)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指揮人員,如船長、機長、領航員、調度員等;

(4)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監察員、交通警察、交通協管等。他們擔負的職責同交通運輸有直接關係,一旦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四)主觀要件

交通肇事罪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這種過失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的心理態度而言。

綜上所述,從過失致人死亡罪交通肇事罪比較來看,他們都分別包含了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四個方面的內容,四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從罪責的輕重來看,交通肇事罪既包好了一般普通的交通肇事也包括了嚴重的致人死亡,因而可以説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於交通肇事罪中最為嚴重的一類之一。所以,日常行車過程中我們一定要注意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