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有區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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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有區別嗎?

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有區別嗎?

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是有區別的。醫療事故罪是指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於普通過失而致人死亡的行為。它與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犯罪存在共同點,即兩者在主觀方面都存在過失,結果都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行為同時觸犯了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醫療事故罪,在這種情形下,應按《刑法》理論關於法條競合的“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處理,即因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一律按醫療事故罪論處。

二、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的具體不同點是什麼?

(一)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醫務人員,後二罪的主體則為一般主體。

(二)主觀過失的性質不同。本罪的過失屬於業務過失,而後二罪的過失屬日常生活中的過失。

(三)客觀方面不同。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違反規章制度或診療護理操作常規,而後二罪分別表現為通過某種方式致人死亡或造成他人重傷。

(四)客體不同。後二罪侵害的客體是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本罪侵害的客體主要是醫療機構的管理秩序。

三、醫療事故的賠償包括哪些內容?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後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於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五)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六)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七)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八)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週歲的,扶養到16週歲。對年滿16週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週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九)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十)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十一)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罪和過失致人死亡還是有一定區別的,但是也有一定的相同之處。一般來説這兩種情況下都是需要對受害的一方進行賠償,也需要受害者的一方家屬向相關的醫療機構提出申請,除了自己申請也可以委託專業的律師進行處理,並且需要簽署一份委託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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