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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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殺人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是針對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當然,不是每一個罪名都可以適用取保候審的,那麼故意殺人罪可以取保候審嗎?對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就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故意殺人罪可以取保候審嗎?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上,故意殺人罪是有可能適用取保候審的,但必須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

二、故意殺人罪自殺處理

1、相約自殺

指相互約定自願共同自殺的行為。因行為人均不具有故意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所以對其中自殺未逞的,一般不能認為是故意殺人罪;但是,如果行為人受託而將對方殺死,繼而自殺未逞的,應構成故意殺人罪,量刑時可考慮從輕處罰;以相約自殺為名,誘騙他人自殺的,則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

2、致人自殺

既由於行為人先前所實施的行為,而引起他人自殺結果的發生。對此,應區別三種情況分別處理:

(1)行為人的先前行為是正當的或只是一般錯誤、一般違法行為,他人自殺的主要原因是由於自殺者本人的心胸過於狹窄,這時不存在犯罪問題。

(2)行為人先前實施了嚴重違法行為,結果致被害人自殺身亡的,可把致人自殺的結果作為一個嚴重情節考慮,將先前嚴重違法行為上升為犯罪處理。如當眾辱罵他人,致其當即自殺的,可對辱罵者以侮辱罪論處。

(3)行為人先前實施某種犯罪行為,引起被害人自殺的,只要行為人對這種自殺結果沒有故意,應按其先前的犯罪行為定罪,而將自殺結果作為量刑時考慮的一個從重或選擇較重法定刑處罰的情節。

3、逼迫、誘騙他人自殺

即行為人希望自殺人死亡,但為了掩人耳目,逃避罪責,自己不直接動手,而是通過自己的逼迫、誘騙行為促使自殺者自己動手殺死自己,即藉助自殺者自己之手達到行為人慾殺死自殺者的目的。行為人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關鍵應查明行為人是否確實有刻意追求自殺者死亡的故意,並且其行為在特定環境下是否足以導致他人實施自殺的行為,兩者缺一,則就不宜認定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4、教唆、幫助他人自殺

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論處,但考慮到在教唆、幫助自殺中,自殺者的行為往往起決定作用,因此,應根據案情從寬處罰。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很積極,作用不大,主觀願望出於善意,這時可不以犯罪論處。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殺,由於自殺者限於精神狀態或年齡因素對於自殺缺乏正確的認識和意志控制能力,對此,不僅要以故意殺人罪論處,而且還不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取保候審並沒有特別的規定,所以,故意殺人罪的犯罪嫌疑人只有符合適用取保候審的條件就可以去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是有一定程序的,大家需要幫助的,小編建議登錄本站網站諮詢或委託專業的律師,這是很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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