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走私核材料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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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了走私核材料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犯了走私核材料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 走私核材料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核材料罪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對核材料的禁止進出口制度,對象是核材料。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核材料進出國(邊)境的行為。所謂逃避海關監管,是指採用各種方法,躲避海關的監督、檢查,企圖將核材料通過國(邊)境。有的繞過關口,在沒有海關或邊卡檢查站的地方,非法攜帶、運輸核材料進出境;有的雖通過關口,但企圖以隱匿、偽裝、假報等手段,以欺騙海關,矇混過關;有的則是採用藏匿、偽報等方法,以逃過郵檢和海關的查驗,非法郵寄核材料進出國(邊)境等。這些行為都是走私材料的典型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單位。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核材料而仍然非法攜帶、運輸、郵寄,企圖使之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不知白己所攜帶、運輸或郵寄的是核材料,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等處罰。至於其目的,一般是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這種目的,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核材料,或者是在內海、領海販賣核材料等的行為,都有可能會構成走私核材料罪。一旦公安機關偵查確定罪名成立的情形,實施核材料走私行為的人,就有可能會被判處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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