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黑廣播構成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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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黑廣播構成犯罪嗎?

法律規定黑廣播構成犯罪嗎?

法律規定黑廣播是否構成犯罪,應根據具體情節嚴重程度來判斷。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了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於使用“偽基站”犯此罪情節嚴重的標準,《解釋》中有特別規定: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也構成“情節嚴重”;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的,構成“情節特別嚴重”。

二、使用偽基站構成犯罪的情況是什麼?

為依法懲治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

(一)未經批准設置無線電廣播電台(以下簡稱“黑廣播”),非法使用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的;

(二)未經批准設置通信基站(以下簡稱“偽基站”),強行向不特定用户發送信息,非法使用公眾移動通信頻率的;

(三)未經批准使用衞星無線電頻率的;

(四)非法設置、使用無線電干擾器的;

(五)其他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的情形。

第二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的;

(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三)舉辦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期間,在活動場所及周邊使用“黑廣播”“偽基站”的;

(四)同時使用三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五)“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五百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十公里以上的;

(六)使用“偽基站”發送詐騙、賭博、招嫖、木馬病毒、釣魚網站鏈接等違法犯罪信息,數量在五千條以上,或者銷燬發送數量等記錄的;

(七)僱傭、指使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定人員使用“偽基站”的;

(八)違法所得三萬元以上的;

(九)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行為的;

(十)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影響航天器、航空器、鐵路機車、船舶專用無線電導航、遇險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無線電頻率正常使用,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造成公共秩序混亂等嚴重後果的;

(三)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衞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使用“黑廣播”“偽基站”,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對國家或者省級重大活動造成嚴重影響的;

(五)同時使用十個以上“黑廣播”“偽基站”的;

(六)“黑廣播”的實測發射功率三千瓦以上,或者覆蓋範圍二十公里以上的;

(七)違法所得十五萬元以上的;

(八)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 非法生產、銷售“黑廣播”“偽基站”、無線電干擾器等無線電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生產、銷售無線電設備三套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很多人利用一些黑廣播從事一些違法犯罪活動,如果説發放的短信達到500條以上,那麼就可以認定是屬於一種違法犯罪活動,需要對此判處有期徒刑,這也是法律當中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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