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的身份是否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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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的身份是否有規定?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的身份是否有規定

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中的身份是有規定的,本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説明來源,不能説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刑法第395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説明來源。本人不能説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 所得論,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有 關規定,涉嫌鉅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二、貪污罪的量刑標準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事實上,在正常情況下身為國家工作人員是不應該有所謂的鉅額財產的,因為國家不允許公務員從商,而公務員本人的工資收入又是透明的,所謂的鉅額財產實際上很有可能就是貪污受賄所得,不過,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和貪污受賄罪之間也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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