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公訴意見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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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毒品公訴意見怎麼寫?

一、販賣毒品公訴意見怎麼寫?

販賣毒品公訴意見書

×××人民檢察院

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條的規定,我(們)受×××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並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現對本案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法庭注意。

(結合案情重點闡述以下問題:

1、法庭調查的情況,概述法庭質證的情況、各證據的證明作用,並運用各證據之間的邏輯關係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2、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訟證應適用的法律條款並提出定罪及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

3、根據庭審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做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

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並應(從重、加重、從輕、減輕)處罰。

公訴人:××

×年×月×日

二、販賣毒品的處罰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不僅是違法行為,甚至是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偵查結毒品案件之後,需要將案件移交給檢察院來審查。檢察院審查後可能會提出公訴請求,起訴後,為了全面地揭露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證實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檢察院可能會提交公訴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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