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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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條件是什麼?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從寬條件是什麼?

認罪認罰案件必須要確保寬嚴有據、罰當其罪,避免片面地從嚴和一味地從寬這兩種錯誤的傾向。從保障人權和確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幾類案件不適用: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二是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們的代理人和辯護人對未成年人認罪認罰有異議的;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構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適用的情形。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認罪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也必須依法嚴懲。

二、會不會同罪不同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萬春表示,認罪認罰從寬不是無邊的從寬,前提是必須適用刑法對於各個具體罪名的規定,是在法律規定的幅度內進行從寬,所以不會有嚴重突破法律的情況發生。我們還會會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將來要進一步完善量刑指南,使得在適用從寬幅度上有更加明確、具體的依據。

沈亮補充説,對類似案件,非試點地方在法律規定幅度內也要按照法律規定酌情考慮認罪認罰從寬。

三、如何避免權錢交易?

萬春説,要防止這類問題,第一,要堅持證明標準。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仍須按照法定證明標準,依法全面收集固定證據、全面審查案件,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把事實證據關和程序關。第二,要規範訴訟程序。必須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必須認真聽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見。第三,要加強監督制約。公檢法三機關要認真貫徹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確保認罪認罰案件的辦案質量。第四,要強化責任追究。對於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認罪認罰案件中,有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權錢交易、放縱犯罪等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情形,如果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四、會導致被迫認罪嗎?

萬春説,辦理認罪認罰的案件必須確保當事人認罪認罰是自願的。對偵查過程中是否自願認罪,取證過程是否合法,有沒有刑訊逼供這類違法行為,檢察機關必須加強法律監督,作為重點的審查內容。同樣,檢察機關起訴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在法庭上仍然是要向被告人告知訴訟權利,明確其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同時重點審查其認罪的自願性和認罪過程的合法性。如果在偵查過程中通過刑訊逼供等手段造成認罪的,一是要糾正違法行為,同時認罪的供述不能作為認定犯罪的證據使用。

綜上所述,在案件的審理中,認罪認罰是一個可以減少量刑的關鍵舉措,但是不是任何案件都能減少量刑,也就是説不是任何案件都適用認罪認罰的,比如説是一件對社會國家都危害極大的事情,情節非常惡劣,那麼這些情況不是認罪認罰久能減刑的,而要嚴加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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