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速裁實施細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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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速裁實施細則是怎樣的

刑事案件認罪認罰速裁實施細則是怎樣的

第二條 辦理適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應當遵循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確保司法公正。

第三條 對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詐騙、搶奪、傷害、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賄犯罪、在公共場所實施的擾亂公共秩序犯罪情節較輕、依法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速裁程序:

(一) 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 當事人對案件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的;

(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的。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辦理:

(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有異議的;

(三)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但經審查認為可能不構成犯罪的,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

(四) 被告人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但經審查認為量刑建議不當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沒有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事項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的;

(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刑事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

(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累犯、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定從重情節的;

(八) 其他不宜適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適用速裁程序辦理,但辯護人申請的,應當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書面同意。

第六條 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對於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嚴重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法律幫助

第七條 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機構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駐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提供法律幫助的,應當為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師。

第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決定適用速裁程序辦理案件後,對未委託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指派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決定適用速裁程序辦理案件時,應當即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速裁程序辦理案件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以及可以向法律援助值班律師獲得法律幫助等權利義務

第九條 人民法院、看守所應當為法律援助律師提供必要的辦公場所、辦公設施,為值班律師開展工作提供便利,並明確適用速裁程序案件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師會見憑證,優先安排適用速裁程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律師會見。

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律師應當在接受指派或委託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審查起訴、審判期間,律師應當在接受委託或指派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閲卷。律師發現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的,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應當於發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辦案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律師決定作無罪辯護的,應當及時向辦案機關提交書面意見。

第十條 對於適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相對較多的地區,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可以實行工作日值班制度;對於適用速裁程序刑事案件相對較少的地區,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可以實行定期值班制度,但每週不得少於兩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刑事速裁案件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經費由同級政府財政納入法律援助專項經費予以保障,單獨列支。

三、偵查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刑事案件,應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快速辦理。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對於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刑事案件,需要提請批准逮捕的,應當書面建議人民檢察院快速辦理,並書面説明建議的理由。

第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在收到公安機關書面建議快速辦理的提請批准逮捕書後,認為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五日內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決定,並書面建議公安機關在十五日內偵查終結。公安機關在十五日內不能偵查終結的,可以書面向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進行反饋。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應當注重對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事項進行調解。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在辦理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案件時,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的户籍地和居住地。

第十七條 公安機關在案件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時,認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適用速裁程序辦理。

公安機關對此類案件,可以相對集中移送審查起訴。

四、審查起訴

第十八條 辯護人認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經犯罪嫌疑人書面同意,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適用速裁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案件,應於受理案件當日指定人員辦理;對於公安機關未建議但經審查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案件,應及時指定人員辦理並以便捷方式通知羈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

第二十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擬定量刑建議並訊問犯罪嫌疑人,瞭解其對指控的犯罪事實、量刑建議及對適用速裁程序的意見,告知有關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量刑建議及適用速裁程序沒有異議並簽字具結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第二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宣告緩刑或者判處管制的,可以委託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或户籍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區矯正調查評估。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委託書後的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並出具評估意見,並及時向人民檢察院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反饋。

人民檢察院與司法行政機關之間在委託調查、反饋意見時,可以先行以傳真等便捷方式傳送材料,同時以郵寄等方式送達正式文本。

第二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在按速裁程序辦理案件時,對在偵查階段尚未達成調解或和解的,應當注重對犯罪嫌疑人或其近親屬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就賠償損失、恢復原狀、賠禮道歉等事項進行調解。

第二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審查起訴時建議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八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對於公安機關未建議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適用速裁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在決定之日起八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提起公訴的決定。

決定起訴並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應當提出量刑建議,並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具結書、調查評估意見、調解或和解協議等材料。起訴書可以簡化。

第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相對集中起訴。

第二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的量刑建議應當依法確定明確的幅度。

五、審判

第二十六條 對於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並按本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提供相關材料的案件,人民法院應於當日指定審判人員辦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的,應當決定適用速裁程序,並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和辯護人。

人民法院認為案件不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不適當的,可以決定不適用速裁程序,並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和辯護人。

第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於決定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開庭前應當重點審查人民檢察院提交的被告人具結書,開庭時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意見,以確認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後一個工作日內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和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決定書。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決定書的內容應當包括:適用速裁程序審理,在法庭審理時將不再進行法庭調查、不再進行法庭辯論等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及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有權委託辯護人等。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宣告緩刑或者判處管制,而在審查起訴階段未辦理社區矯正調查評估的,應當委託被告人居住地或户籍地的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委託書後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評估工作,並及時向人民法院反饋。

第二十九條 在人民法院審理階段,未委託辯護人的被告人可以持起訴書、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決定書,申請法律援助機構駐人民法院或駐看守所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送達期限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可以相對集中開庭審理。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時,可以簡要核實被告人自然情況、前科情況、被採取強制措施情況,交待訴訟權利義務。

對於集中開庭審理的,可以集中核實被告人自然情況、前科情況、被採取強制措施情況和交待訴訟權利義務,但應當逐案審理。

公訴人應當概要宣讀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起訴意見、量刑建議和司法行政機關的調查評估意見。

人民法院應當當庭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量刑建議及適用速裁程序的意見,聽取公訴人、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被告人當庭認罪、同意公訴人量刑建議和適用速裁程序的,不再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但在判決宣告前應當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被告人以信息安全為由申請不公開審理,人民檢察院、辯護人沒有異議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三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對被告人自願認罪,退繳贓款贓物、積極賠償損失、賠禮道歉,取得被害人或者近親屬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罰,並可以依法擴大非監禁刑的適用。

人民法院可以在根據《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所計算出擬宣告刑的基礎上,再酌情減少20%以下的刑期,確定宣告刑。但確定的宣告刑,如無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不得低於刑法規定的量刑幅度。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當庭宣判,使用格式裁判文書。

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當庭宣判時必須公開進行。

第三十六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反悔、或者不接受量刑建議、或者對指控犯罪事實、證據提出異議、或者發現案件不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轉為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重新審理。審理期限重新計算。

第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一般應當在受理後七個工作日內審結。

第三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案件作出裁判後,對上訴期滿後不上(抗)訴的案件,應當立即製作執行材料送交執行。

第三十九條 適用速裁程序辦理案件,除本實施辦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

刑事案件認罪的時候,相關對於認罰速裁實施細則的完善後,在刑事裁決的時候會根據犯罪嫌疑人的實時態度,來判定審判的時間,對於認錯態度能夠積極,而且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掌握的證據足夠充分的話,那麼這種速裁的審判程序就會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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