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問題的從寬處理制度適用條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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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問題的從寬處理制度適用條件有哪些?


我國在保持總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穩定的前提下,不斷倡導各個領域的改革創新。司法領域,對於實體法程序法的改革也在不斷的摸索。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能夠在犯罪嫌疑人自己供述犯罪事實的前提下,簡化程序,減輕量刑。小編整理了認罪認罰問題的以下幾點適用條件。

一、準確理解適用的案件範圍

根據《試點辦法》規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的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同意量刑建議,並簽署具結書的案件。與刑法所規定的自首一樣,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沒有對適用案件的罪名和可能判處的刑罰作出限定。

二、準確理解“認罪”

根據《試點辦法》,“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具體可以根據刑法中關於自首、坦白中“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來把握。而何為“如實供述”,相關司法解釋中已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可以參照把握。

三、準確理解“認罰”

根據《試點辦法》,“認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量刑建議,簽署具結書,即對檢察機關建議判處的刑罰種類、幅度及刑罰執行方式沒有異議。“認罰”直接體現了悔罪態度和悔罪表現,是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前提條件。以往我們辦理刑事案件對“認罪”關注較多,對“認罰”關注相對較少,而隨着改革試點的推進,“認罰”就成為在決定是否從寬以及如何從寬時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認罪”不“認罰”,或者表面上“認罰”,背地裏卻串供、毀滅證據或者隱匿、轉移財產,不賠償損失,則不能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四、準確理解“從寬”

實體從寬是對認罪認罰的激勵,也是這一制度的重要價值。對“從寬”,一定要全面理解。“從寬”首先是指依法從寬。辦理認罪認罰案件,應當遵循刑法、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從寬情節的把握可以依照刑法、刑訴法和有關司法解釋關於自首、坦白、自願認罪、真誠悔罪、取得諒解、達成和解等法定、酌定從寬情節的規定,依法決定是否從寬、怎麼從寬、從寬的幅度。對於減輕、免除處罰,必須於法有據,不具備法定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幅度以內提出從輕處罰的量刑建議,對其中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其次,“從寬”是指一般應當從寬。

認罪認罰從寬,同《刑法》第67條規定的自首一樣,都是“可以”從寬,這裏的“可以”暗含了從寬的導向性,即不是可有可無,而是沒有特殊理由的,都應當體現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從寬處罰。特別是對民間矛盾引發的犯罪、真誠悔罪並取得諒解、達成和解、不會嚴重影響羣眾安全感的,應當考慮從寬。

再次,“從寬”是指不能一味從寬。是否從寬以及從寬幅度,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綜合考慮認罪認罰的具體情況,依法確定,確保寬嚴有據、罰當其罪,避免片面從嚴和一味從寬兩種偏差,避免案件處理顯失公平。對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危害後果嚴重的犯罪分子,該依法嚴懲的要依法予以嚴懲。

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可以簡單的理解為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將這種制度做試點推廣,其目的就是要引導犯罪嫌疑人,主動供述如實的犯罪過程,是一種對自己犯罪行為的挽救方式,同時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司法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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