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間接故意有危險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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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規定間接故意有危險犯嗎?

法律規定間接故意有危險犯嗎?

間接故意的犯罪,存在於結果犯和危險犯中,所以間接故意有危險犯。

間接故意犯罪其有以下幾種解釋:

1,是明知其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2,是明知其行為可能會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3,是明知其行為可能引起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有意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因此,間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換而言之,預見到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而加以放任,就是間接故意。

二、危險犯的既遂未遂

關於危險犯的未遂與既遂的區分標準,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説一直認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時,就是危險犯的既遂。但是,這種以是否發生危險作為區分危險犯既遂與未遂標準的觀點,存在許多問題。一方面,通説混淆了犯罪構成要件與犯罪既遂條件的區別。侵害法益的危險,既是危險犯的處罰根據,也是危險犯的成立要件,即只有當行為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時,才能成立危險犯。不管是將這種危險理解為行為的屬性,還是理解為作為結果的危險,它都是成立犯罪的要件,而不是既遂的標誌。例如,破壞交通工具的行為,只有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時,才可能成立本罪。因此,砸毀汽車玻璃、盜竊備用車輪的行為,由於不具有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的危險,而不成立破壞交通工具罪。足以使交通工具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就成為破壞交通工具罪的成立條件。但犯罪的既遂與未遂是在行為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基礎上進一步討論的問題,因此,既遂應是在犯罪構成要件之上附加其他條件而成立的。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就是既遂的觀點,必然導致未遂、預備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結論,這顯然不能令人接受。

三、具體危險

具體危險犯中的具體危險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的程度,這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的內容。作為構成要件,具體危險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員加以證明與確認,而不能進行某種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體危險是司法認定的危險。

具體危險不是一般人的危險感覺,也不是一般人對當時情況所進行的大致判斷。對具體危險的證明和判斷,應當由司法官員以及其他有專門知識或專業認識能力的人,以行為當時的各種具體情況以及已經判明的因果關係為根據,認定行為是否具有發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

綜合上面所説的,間接故意這種行為是利用自己的心理因素來決定於是否犯罪,而且這種行為不管是否存在着什麼結果都會受到法律的處罰,而且也存在着極大的危害,所以,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判決,最重要的就是讓違法者受到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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