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陷罪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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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陷罪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誣陷罪其實對應的應該是《刑法》當中規定的誣告陷害罪。一般對於他人誣告陷害的行為,需要同時符合了法律規定的立案標準之後,那麼才會被認定構成誣陷罪。那我國法律中關於誣陷罪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話,可以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誣陷罪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按照有關規定,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

(二)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

(三)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

(四)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二、誣告陷害罪如何認定

(一)本罪與誹謗罪的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3、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後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佈於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並不告發,而是私下散佈,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二)本罪與報復陷害罪界限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民主權利。

2、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一切公民;後者的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

3、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後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行為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後者表現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

5、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是一般報復的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利用職權、捏造犯罪事實,並向有關機關告發的,完全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徵,應定誣告陷害罪,不定報復陷害罪。

從上文所述的來看,並結合誣告陷害罪的性質定義,要構成誣告陷害罪必須要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如果情節顯著輕微,並且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話,就應當不認為是犯罪,也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是將其視作一般的違法行為,根據具體情節和後果對其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批評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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