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陷害罪立案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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誣告陷害罪立案的標準: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捏造”,是指無中生有,虛構犯罪事實,意圖使被誣告者受到錯誤偵查、起訴、審判等。“虛假告發”,是指行為人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單位進行告發。告發的形式有多種多樣,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可以是署名的,也可以是匿名的。誣告陷害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具有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故其行為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利,同時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按照有關規定,行為人涉嫌誣告陷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是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嚴重的;
二是誣告陷害的手段惡劣的;
三是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
四是有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誣告陷害罪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誣告陷害罪立案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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