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罪經指證還不認罪怎麼判?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6W

不認罪經指證還不認罪怎麼判?

刑事訴訟中,證據充分是法院作出判決的基本條件,證據鏈缺失就不能定罪。一些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刑罰,在法院審理階段拒絕認罪,這個時候,法院可以綜合各種證據查清犯罪事實,比如讓證人出庭作證。那麼,不認罪經指證還不認罪怎麼判?下面我們來看看小編是怎麼説的。

一、不認罪經指證還不認罪怎麼判?

如沒有口供但其他證據充分的仍可定罪;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是否構成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説了算的,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有證據,經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實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因此,即使沒有口供,如果有其他證據能相互印證的,同樣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二、對拒絕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重判麼?

《刑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我國法律對於非犯罪情節從重處罰只有法定從重處罰,不存在酌定從重處罰。

根據《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説明,酌定情節可以分為從寬情節和從嚴情節,並不存在從重情節。

我國法律對非犯罪情節需要酌定從重的,如累犯、毒品再犯、國家安全累犯等均以明文形式進行了規定,即一切非犯罪從重情節均為法定,不存在酌定形式。我國法律未授予法官擬製法律的權利,因此非犯罪情節從重處罰不存在法定以外情況。這個屬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庭審中拒不供認犯罪事實,僥倖逃避法律制裁,無悔罪表現,亦酌定從重處罰。

三、不認罪是否可以判處緩刑?

不認罪,是沒有判決緩刑機會的。因為判決緩刑的之一就是有悔罪表現,不認罪當然不會悔罪。《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1、犯罪情節較輕;

2、有悔罪表現;

3、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4、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綜上所述,檢察院審查移送的刑事案件,確定符合起訴條件的,向法院發起公訴。在庭審階段,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經指證還不認罪,只要其它證據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可以充分證實犯罪經過及事實,法院就可以做出判決。對於拒絕認罪的,法院不能處以緩刑,更多情況是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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