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宣判時問不問認罪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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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庭宣判時問不問認罪不認罪?

法庭宣判時問不問認罪不認罪

法庭宣判時一般會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的,最起碼會詢問犯罪嫌疑人對公訴方的公訴意見是否存在着爭議,犯罪嫌疑人把自己真實的想法告訴法官就行。不過,認不認罪會影響到最後的量刑,如果認罪的話,法律規定是可以從輕處罰的。根據刑事訴訟法律法規,犯罪嫌疑人有拒絕自證其罪的權利。但是刑事訴訟懲罰犯罪的依據是事實和法律。如果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沒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也能定罪。公安機關辦案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如果對犯罪嫌疑人所犯罪的行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也就是説,所犯罪行事實清楚,證據屬實,同樣可以認定其犯罪,同樣可以判罪量刑。拒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犯罪人確實違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於刑事處罰。

對認罪認罰案件,屬於基層法院所管轄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認罪認罰可以適用速裁程序進行審判。對於基層法院管轄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罰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當中,被告人對程序適用提出異議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簡化審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轉為普通程序進行審理。這是程序上的從寬。

實體上,檢察機關根據犯罪事實和對社會危害程度以及認罪認罰的情況,依法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人民法院在做出判決時一般應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違背意願認罪認罰,否認指控犯罪事實,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審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情形的除外。

二、刑事案件開庭後多長時間宣判?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後二個月以內宣判。《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的期限,被告人未被羈押的,應當在受理後六個月以內宣判。

法官不可能只聽從公訴方或辯護人的陳述,有很多問題都是要當庭直接詢問犯罪嫌疑人的,當庭翻供的犯罪嫌疑人也不是沒有,現在的案件只要是已經到了開庭審判的階段,公訴方還是有很大的把握能夠在證據鏈條上證實犯罪行為的,也就是説,不會因為不認罪就導致法庭無法宣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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