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何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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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何退賠

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如何退賠

受害人取回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的資金的方式主要有兩種:

1、如果公安機關在辦案中已經將贓款扣押的,可以直接由公安機關發還給受害人,或由法院在刑事判決後返還受害人。

2、受害人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歸還存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六十條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權屬明確的,應當依法及時返還,但須經拍照、鑑定、估價,並在案卷中註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附卷備查;權屬不明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生效後,按比例返還被害人,但已獲退賠的部分應予扣除。

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表現形式有哪些

(1)以“體外循環”手法非法以貸吸存。“體外循壞”又稱“繞規模”,通常指貸方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未在上級行規定的放貸規模內放貸,而以帳外吸收存款、帳外發放貸款的違規操作法存貸。通俗地説,體外循環就是誰能給我拉來存款,我就將此筆放貸規模“體”的存款的全部或大部返貸給誰。此種體外循環本身,如其“造成重大損失”者,也屬本法第187條所規定的用帳外資金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行為。

(2)以在存款中先行補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此種情況下,吸收存款人為了不從帳面上反映出自己不法提高利率的違規操作情況,往往採用在存款人前來存款之際,直接從存款人交付存款的帳上為存款人劃出一筆款項、作為自己擅自抬高了的利率的息差,補償結存款人,從而在事實上抬高了存款利率,並以此高利手段來吸引存款人前來自己所在銀行或金融單位存款。

(3)以擅自在社會上大搞有獎儲蓄的辦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其實質,仍然是變相抬高國家所規定的存款利率,情節嚴重者,必定擾亂整個社會的金融秩序。

(4)以暗自先行給付實物或期約給付實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

(5)以暗自期許存款方對其動產、不動產的長期使用權來非法招攬存款。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一種違法國家金融管理法規、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一行為在很多法律中都有相關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形式主要有以暗自先行給付實物或期約給付實物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以在存款中先行補足自己擅自抬高的利率息差的方式非法吸收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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