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會如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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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會如何追究責任

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會如何追究責任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二、單位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嗎

單位可以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會涉嫌該罪:

1、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5、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對象是公眾存款,包括個人存款和單位的存款。在司法實踐中,不管行為人通過何種方式吸收公眾存款,都離不開對“公眾存款”的界定。“公眾”説明本罪犯罪對象的廣泛性,即存款人的多數性,單單吸收幾個存款人的存款,即使給予存款人遠遠高於央行的利率或者高於央行利率的其它財產權益,也不能夠擾亂金融秩序,不會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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