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非法集資員工怎麼處理辦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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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於非法集資員工怎麼處理辦法是?

關於非法集資員工怎麼處理辦法是?

能夠及時退繳上述費用的,可依法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如公司員工依法退繳所得提成的,可從輕處罰或免除處罰;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構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如公司員工不是直接主管人員或直接負責人員的,對吸收公眾存款也未提供過幫助的,是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如果公司員工幫助公司直接向公眾吸收存款,從中收取返點費、佣金、提成的,其公司員工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是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並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關於共同犯罪的處理問題的規定,“為他人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資金提供幫助,從中收取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構成非法集資共同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為什麼同一公司員工,不同罪名

在共同犯罪中,並非一起犯罪就一定被判決同樣的罪名。以P2P網貸刑案為例,非法集資案件常常涉案人數眾多,十幾甚至幾十上百的嫌疑人,在偵查階段通常統一按照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逮捕,這是因為非吸的入罪門檻較低,收集證據較為便利,一旦發現標的作假(這裏的假,不僅包括無中生有,也包括無法匹配到對應債權等),則在移送審查起訴時修改為:部分人員免於刑事處罰,部分人員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部分人員涉嫌集資詐騙。區別的關鍵在於:在共同犯罪中,他們所起的作用不同,對於犯罪起到的貢獻度不同,是否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不同。通常來説,公司的實際控制人、CEO、CFO、風控負責人,在公司做決策屬於“頭腦”,可能會被按照最重的罪名起訴;對於公司高級管理人員、銷售能手,屬於公司“左膀右臂”,由於不瞭解公司資金真實流向和項目真實情況,通常作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嫌疑人處理;對於普通銷售人員和行政人員,屬於公司“細枝末節”,在刑法視野內,通常作為證人處理。

綜上所述,非法集資的員工如果是為了公司的利益進行集資的,那麼要看是否是公司也進行了非法集資,原則上來説單位員工不可能自己鋌而走險,所以一般情況下算作是公司的同犯,那麼員工如果能退上非法集資的錢是可以從輕處罰的,如果情節不是很嚴重還是可以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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