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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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有哪些

對於明知是毒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為其進行掩飾、隱瞞的,則構成洗錢罪。而針對洗錢罪也是有一些具體的行為方式的,那麼你知道法律規定的洗錢罪的行為方式具體有哪些嗎?本站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將在下文中為您做詳細解答。

洗錢罪的行為方式主要有哪些

1、提供資金帳户。這是贓款在金融領域內流轉的第一個環節,贓款持有人首先在金融機構開立一個帳户,然後才將該贓款匯出境外或開出票據以供使用等。

2、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 行為人只要明知該財產是上述犯罪所得的,無論採取質押、抵押還是買賣的方式同財產持有人交易,將該財產換為現金或金融票據,即可構成本罪。

3、通過轉帳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也就是將非法資金混雜於合法的現金中,憑藉銀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這筆資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現,以便用來開辦公司、企業,從而使得非法資金具有流動性並獲得利潤。

4、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這主要是指:將犯罪收入藏匿於各種交通工具中,帶出國境,然後兑換成外幣或購買財產,或以國外親屬的名字存入國外銀行,然後再返回本國;開設賓館、洗浴、歌舞廳等服務行業及日常使用現金量大的行業,把非法獲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現金購買不動產等然後變賣出去;用“高昂”的價格購買某種劣質的產品甚至廢料等將錢寄往異地或異國的同夥,以此將錢轉移出去,使贓錢合法化等。

這裏有兩點值得注意:

第一,洗錢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上述五種行為之一,不論其犯罪目的是否達到或其結果如何,均屬既遂;

第二,洗錢必須是在實施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以後才能實行,而且事先與贓款持有人(即上述各種犯罪的罪犯)沒有通謀。如果事先與贓款持有人通謀,在其犯罪以後幫助洗錢的,應按照共同犯罪處理。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洗錢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户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過上文的講解,我們知道對於洗錢罪法律規定的行為方式主要就是以上五種,當然還需要注意的是洗錢罪針對的是一些比較特殊的犯罪,要是你還想了解這方面的內容,可以聯繫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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