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信託行為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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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行為是指以設立信託為目的的而發生的一種法律行為。

我國的信託行為的形式主要有哪些?

①信託約定(主要指信託合同及其附件)是信託行為的依據。即信託關係的成立必經有相關的信託關係文件作保證。信託行為的發生必須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進行約定。

② 信託行為的體現形式主要有三種:即書面合同、個人遺囑、法院的裁決書。

③信託目的是委託人通過信託行為所要達到的目的。信託目的由委託人提出並在信託契約中寫明,受託人必須按照委託人提出的信託目的去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④信託的運作:在信託關係中,委託人提出信託行為,要求受託人代為管理或處理其財產,並將由此產生的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託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代為管理的處理信託財產,並以自己的名義按委託人所提出的要求將信託財產利益轉移給受益人;受益人享受信託財產利益。

在此過程中,體現了以下幾層關係:一是受託人是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處理信託財產,而不是為自己或第三人;二是受託人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處分信託財產;三是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而支出的費用,由信託財產承擔。但應在書面信託文件中列明或明確告知委託人;四是受託人依照信託文件的約定取得信託報酬;五是受託人應按照事先約定的信託財產的運作範圍進行運作,受託人不承擔由此發生的信託財產虧損。

⑤ 信託報酬:

信託報酬是受託人承辦信託業務所取得的報酬。它是按信託財產的信託收益的一定比率收取的,依據信託合同而定。

⑥ 信託結束:

信託結束是指信託行為的終止。信託不會因為委託人或者受託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依法解散、撤消或宣告破產而終止,也不因受託人的辭任而終止。

信託終止必須是信託文件約定的終止條件發生;信託的存續違反信託目的;信託目的已經實現或不能實現;信託當事人協商同意;信託被撤消;信託被解除。

隨着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的不斷髮展,我國的信託業務也是在不斷的上升的,此時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信託業務範疇含商事信託、民事信託、公益信託等領域。經央行批准的金融信託投資公司可以經營資金信託、動產信託、不動產信託和其他財產信託等四大類信託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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