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既遂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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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構成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既遂怎麼處罰?

構成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既遂怎麼處罰?

構成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罪既遂的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重傷、死亡罪】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條件

情節特別嚴重,是本罪的加重量刑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 "情節特別嚴重":

(1)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3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 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條中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他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等手段蠱惑、矇騙他人,發展、控制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第三條 刑法第三百條第二款規定的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是指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二)造成死亡人數不滿3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三)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四)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在司法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迷信致人重傷的,就構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涉及到相關情況的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特別是對於致人重傷等嚴重的情況,是需要從嚴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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