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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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構成既遂怎麼判

收買信用卡信息罪的處罰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重的判刑標準是10年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二、收買信用卡信息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曾因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受過刑事處罰後又犯該罪的;

(2)與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結共同作案的;

(3)竊取、收買、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被犯罪分子用於偽造信用卡,致使國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為定罪情節“較大損失”的數額標準3倍以上);

(4)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公民個人信用卡信息是受法律保護的,通過非法渠道收買信用卡信息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信用卡信息的,也嚴重違反國家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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