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於銷售偽劣獸藥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一、法院對於銷售偽劣獸藥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法院對於銷售偽劣獸藥罪既遂的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法院對於銷售偽劣獸藥罪既遂的最新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內容表現為三種形式:

(1)故意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

(2)明知是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而故意予以銷售;

(3)故意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過失行為,如在不明知的情況下銷售了假的或失去使用效能的農約、獸藥、化肥、種子,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犯罪目的,大多都是為了謀利。特別應當指出的是,使生產遭受重大的損失,是本罪的後果,不是本罪的目的。

二、銷售偽劣獸藥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二十三條 生產假農藥、假獸藥、假化肥,銷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生產遭受損失二萬元以上的;

(二)其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情形。

銷售偽劣獸藥的商家,若是不能證明自己在實施銷售行為之後,並不清楚自己售賣的是偽劣的獸藥,並且不能向處理此類銷售案件的公安機關説明被售賣獸藥的來源,那麼銷售活動的主要負責人,是極有可能會被判處刑事處罰的。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