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刑事責任是怎麼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1.95W

一、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刑事責任是怎麼樣的?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刑事責任是怎麼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犯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的情節嚴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槍支、彈藥,數量較大的;出於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持有、私藏軍事系統或非軍事系統的公務用槍、彈藥的;對國家工作人員使用暴力或威脅抗拒收繳非法持有、私藏的槍支、彈藥的等。

二、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和國家對槍支、彈藥的管理制度。國家禁止任何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明確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非法持有、私藏槍支,都是違法犯罪行為。由於槍支、彈藥一旦失控,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來實施殺人、搶劫、綁架等違法犯罪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的行為。所謂私藏,是指持有和隱藏槍支、彈藥的非法性。即違反槍支管理規定,未依法取得持槍證件而持有、攜帶槍支、彈藥,或者雖有證件但將槍支、彈藥攜帶出依法規定場所,或者在禁止攜帶槍支、彈藥的區域、場所攜帶槍支的行為。槍支、彈藥無論是他人贈予的,還是拾來的,或者是自己曾經合法配帶、以後應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隱藏,都屬於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槍支、彈藥的行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槍支、彈藥是自己非法制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的,應以非法制造、買賣槍支、彈藥罪或者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再另定私藏槍支、彈藥罪。所謂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槍支、彈藥已被發覺,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發覺,但其明知應當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屬於選擇性罪名,即具備持有、私藏行為之一,即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其他有關規定處理。同時,在區分罪與非罪時,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

應由公安機關對個人或者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的界限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綜合上面所説的,槍支、彈藥都是會由專門的人員來進行管控,如果存在非法的持有或者是私藏,那對於此行為已觸犯了我國法律條款,作為違法者必定就要承擔起法律的責任,法院在進行判決時也會按持有或私藏的數量來進行處理;最低也會被判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