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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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立案標準

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二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一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二百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炸彈、地雷、手雷等具有殺傷性彈藥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備、配置槍支、彈藥條件的人員,擅自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

“私藏”,是指依法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人員,在配備、配置槍支、彈藥的條件消除後,私自藏匿所配備、配置的槍支、彈藥且拒不交出的行為。

如何區分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與私藏槍支、彈藥罪

其主要區別在於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前者表現為擁有、攜帶、佩帶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擁有、持有槍支、彈藥的行為;後者表現為私自藏匿槍支、彈藥的行為。前者行為是公開的方式,後者行為則是祕密的方式。

什麼情況才算是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中的情節嚴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氣槍鉛彈五千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千發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三枚以上的;

(五)達到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法定最高刑有沒有死刑

沒有,根據刑法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製造槍支以後又私藏的,構不構成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罪

非法制造後又持有、私藏的,屬於吸收犯,應以非法制造槍支、彈藥罪論處,不實行數罪併罰。

我國是嚴禁公民持槍並且製造和販賣槍械的,如果需要持槍,那麼需要經過相關部門的審核,頒發特殊持槍證。如果經人舉報或者非法擁有槍被查到,那麼是以非法持槍罪抓捕,然後進行審判的。由於我國對於槍械的管理嚴格,那麼凡是與當事人有關聯的槍械,造成了人員傷亡的都是需要負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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