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騙兒童之後出賣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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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騙兒童之後出賣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拐騙兒童之後出賣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262條的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應當立案。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拐騙行為,將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帶走,從而使該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原則上就構成本罪,應當立案追究。

拐騙兒童罪量刑標準:

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量刑時,對於多次拐騙兒童的;對被拐騙兒童有奴役、虐待情節的;對被拐騙兒童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的;對造成兒童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憂慮成疾或導致其他嚴重後果的,均應依法從重處罰。

二,拐騙兒童罪具有如下特徵

1.犯罪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係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侵犯的對象是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所謂拐騙,即指使用欺騙,引誘等方法將兒童弄走,使之脱離家庭和監護人.

3.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犯罪的目的大多是為了收養,有的也可能是供自己使喚,奴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2條規定,拐騙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脱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依據中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監護人”,是指未成年人的父母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的人。

《民法典》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拐騙兒童的性質十分惡劣的,不僅會導致的受害人的家庭出現重大的變故,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都會有着消極的影響,更是會導致社會糾紛的發生,因此自己需要學會合理的處置,在有效的區間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需要自己留意立案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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