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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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凡是拐賣婦女、兒童的,不論是哪個環節,只要是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均以拐賣婦女兒童罪立案偵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規定,犯拐賣婦女罪,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

(6)造成被拐賣婦女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7)將婦女賣往境外的。

二、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嫌疑人有哪些辯護權?

(一)陳述權。當對被告人進行訊問時,給予其陳述和辯解的機會。

(二)詰問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在庭審時可以對證人、鑑定人發問的權利。

(三)調查證據申請權。刑事被告人可以申請法院調取證據並申請法院傳喚證人、鑑定人還有權請求與其他被告對質。

(四)辯論權。刑事被告人享有的就事實和法律進行辯論,就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的權利。

(五)選任辯護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選任辯護人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進行辯護。

(六)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的判決或裁定,有權獲得救濟。

(七)申請權。為了避免有迴避原因的司法人員不迴避而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而賦予被告人迴避申請權,以資補救。

對於拐賣婦女兒童這種犯罪行為,並不是説把婦女兒童都已經賣出去了才能追究人販子的刑事責任,在拐賣婦女兒童案件中,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嫌疑人也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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