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判刑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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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判刑標準細分是怎麼規定的

第一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原藥製劑50克以上,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10萬元以上的。

第二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液、製劑500克以上,或者餌料20千克以上的;

(二)在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過程中致3人以上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損失20萬元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原粉、原藥、製劑50克以上不滿500克,或者餌料2千克以上不滿20千克,並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三條 單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的,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定罪量刑標準執行。

第四條 對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行為負有查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以濫用職權罪或者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條 本解釋施行以前,確因生產、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餌料自用,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可以依照《刑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不作為犯罪處理。

本解釋施行以後,確因生產、生活需要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鼠強等禁用劇毒化學品餌料自用,構成犯罪,但沒有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最嚴重的量刑標準是死刑,如果對犯罪嫌疑人判處死刑,那説明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罪的犯罪情節也極其惡劣。法官對涉嫌非法制造危險物質的犯罪嫌疑人量刑的時候,應根據國家規定確定量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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