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一、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量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危險物質罪認定

雖然本罪沒有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的規定,但是,並非一經實施了非法買賣、運輸、儲存核材料的行為,就無例外地構成犯罪,對於情節顯著輕微的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行為,不宜按犯罪論處。

二、相關規定是什麼?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情節嚴重,是指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數量較多的;多次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屢教不改的;既買賣又運輸核材料的;非法買賣、運輸的核材料被他人利用,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出於實施其他犯罪的目的,非法買賣、運輸核材料的,等等。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投毒案件的直接後果是致受害人受傷或死亡,直接影響家庭。因其作案對象具有不確定性,波及面廣,還影響社會穩定,社會危害性嚴重。司法機關對此調研分析不夠,應對乏力。具體表現為,審查案件不細,對存在的問題與漏洞沒有看出來,沒有及時補證,審查證據不夠全面。提起公訴缺乏底氣與信心。也因為這類案件是人命關天,社會影響大,而檢察院又處在中間環節,訴有困難,退又不能,有時會將“帶病”的案件,通過各途徑訴至法院,一旦形成二審,則審查認定和出庭難度會繼續加大。因此,在審查起訴階段,要充實、完善和全面客觀地分析證據的證明力。

我國法律當中對於儲存危險物質都是有明確的規定和要求的,比如説特定的機關工作人員可以儲存危險物質,而普通的老百姓違反法律規定儲存危險物質,將會構成《刑法》中規定的非法儲存危險物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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