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危險物質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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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搶奪危險物質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搶奪危險物質罪既遂判刑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盜竊、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定罪處罰:

(一)盜竊、搶奪以火藥為動力的發射槍彈非軍用槍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二支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子彈十發以上、氣槍鉛彈五百發以上或者其他非軍用子彈一百發以上的;

(三)盜竊、搶奪爆炸裝置的;

(四)盜竊、搶奪炸藥、發射藥、黑火藥一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雖未達到上述最低數量標準,但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盜竊、搶奪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數量達到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五倍以上的;

(二)盜竊、搶奪軍用槍支的;

(三)盜竊、搶奪手榴彈的;

(四)盜竊、搶奪爆炸裝置,危害嚴重的;

(五)達到第一款規定的最低數量標準,並具有造成嚴重後果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搶奪危險物質罪的上訴狀怎麼寫?

刑事上訴狀

(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用)

上訴人:

填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者不列被上訴人):

填寫姓名等基本情況。

上訴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字第____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填寫具體的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具體內容,闡明上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代書人:

年月日

其實,搶奪危險物質罪要比搶奪罪的犯罪性質嚴重得多,因為在搶奪危險物質的過程中,很有可能會造成爆炸,造成他人傷亡,嫌疑人不知道是危險物質的,一般是按照搶奪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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